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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权保护

1. 关于已保有的个人资料之使用目的

本公司针对顾客的姓名、家庭住址、电话号码、出生年月日、电子邮件信箱等个人资料,其使用目的如下。
  • (1) 寄送本公司商品、邮购型录和DM等,以及相关售后服务、新商品、新服务等之通知。
  • (2) 本公司商品之行销、问卷调查、其他与生活相关之超值特卖讯息之联络。
  • (3) 寄送本公司举办的优惠活动奖品时。
  • (4) 寄送经本公司判断合宜的企业邮购型录以及DM、试用品时。
  • (5) 市场调查以及促销、商品推广企划之资讯统计时。(以不特定对象的形式抽样调查)
  • (6) 与本公司交易之相关授权、中间授权、债券管理时。
  • (7) 受其他业者委托,使用全部以及部分个人资料,进行业务活动时。
  • (8) 根据其他业者所获取的个人资料寄送邮购型录或DM,以及相关售后服务、新商品、新服务讯息之通知。
  • (9) 回覆顾客查询时。
  • ※ 本公司为了提高电话查询服务的品质,以及正确掌握查询内容,有可能将电话内容录音。

2. 关于取得个人资料的任意性

个人资料的记入(含输入)为任意的,但在顾客个人资料用纸之填写项目中(含页面)标有“必填项目”,却未填写时,将无法辨识为顾客本人,恕无法提供相关服务。

3. 关于个人资料的提供

本公司由顾客处取得之个人资料,除了下列任一理由以外,不会提供・开示予第三者知晓。
  • (1) 已事先取得顾客的同意・承诺时。
  • (2) 基于法律关系不得不提供时。

4. 关于个人资料的委任

本公司由顾客处取得之个人资料,除了下列任一理由以外,不会委任予第三者。
  • (1) 为了达成明示给顾客理解之使用目的,在必要范围内,将顾客之个人资料委任予签订保密协定之业务委任公司时。
  • (例如:所谓的业务委任公司指:负责商品运送的宅配业者、制作投递型录时所需姓名地址标签的印刷公司、以信用卡支付货款时所选择之信用卡公司、未支付商品货款时回收商品之委任公司、通知新产品或新服务时的电话业务公司等等)

5. 关于个人资料之开示或订正

  • (1) 顾客希望针对自己的个人资料开示、订正之时,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迅速予以回应。咨询或订正时请与下列顾客咨询窗口联系。此外,资料开示有可能另外向顾客请求支付实际所需开支。
  • (2) 顾客家属要求之开示、订正,原则上不予受理。但若对象为同居之家属,经本公司判断为基于买卖契约所必须之时则不在此限。

6. 利用・提供中止之申请

  • (1) 经由顾客同意本公司有权利用・提供该当个人资料,但若顾客提出中止利用・提供之申请时,本公司即采行中止提供该资料予公司内部或集团公司之措施。但是基于公司营运之理由所必须保有之最低限度之资料恕无法删除。
  • (2) 顾客可经由联络下列顾客咨询窗口停止由本公司所发送的E-mail、广告信件或是电话等等服务。但若欲停止订阅电子报或是退会,请按照一般程序取消。

7. 关于开示个人资料诸事项

  • (1) 公司名称
    株式会社Navibird
  • (2) 个人资料保护管理者
    ・代理人 顾客咨询室长
    ・联络处 下记<个人资料顾客咨询窗口>
  • (3) 全部开示对象个人资料使用目的
    与前第1项之(1)~ (9)记载相同
  • (4) 关于开示个人资料之问题投诉请洽
    下记<个人资料顾客咨询窗口>
  • (5) 开示程序
    与前第5项记载相同
  • (6) 咨询处
    <个人资料顾客咨询窗口>
    电子邮件:info_sc@jcrafts.com 24小时受理
    地址:〒541-0056 大阪市中央区久太郎町2丁目5番12号

制定日2012年1月